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护武术搏击类赛事活动参赛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武术搏击运动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第25号)及相关文件,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指的武术搏击类赛事活动(以下简称武术搏击类赛事),是指在中国境内(不含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省)举办的各级各类武术搏击类赛事(含武术散打、泰拳、自由搏击、综合格斗等搏击类项目)。比赛性质分为业余比赛、专业比赛和职业比赛。
业余比赛是指各级各类组织举办的群众性赛事活动和各级各类青少年赛事活动,参赛对象为从事业余训练的青少年运动员或学生等人员的武术搏击类赛事。
专业比赛是指各省区市优秀运动队参加的锦标赛、冠军赛及全运会等竞技水平较高的周期性武术搏击类赛事。
职业比赛是指以市场需求为导向,通过市场化运作,以实现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为主要目的举办的,竞技水平较高的各级各类商业性武术搏击类赛事。
第三条 本指引是运动员参加武术搏击类赛事必须要了解和遵守的事项,目的是使参赛者依规有序参赛、安全顺利完赛。
第二章 参赛须知
第四条 运动员参赛应当履行诚信、安全、有序的义务,做到:
(一)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二)遵守体育道德,不得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严禁使用兴奋剂、操纵比赛、冒名顶替等行为。
(三)遵守竞赛规则、规程、赛场行为规范和组委会的相关规定,自觉接受安全检查,服从现场管理,维护赛事活动正常秩序。
(四)遵守社会公德,不得损坏体育设施,不得影响和妨碍公共安全,不得在赛事活动中违反社会公序良俗的言行。
第五条 学习竞赛规程。竞赛规程是组委会举办比赛的纲领性文件,主要包括竞赛名称、主办单位、承办单位、协办单位、举办时间、举办地点、竞赛项目、竞赛办法、参赛办法、奖励办法,以及组委会的其他要求。
第六条 按规程要求报名。参赛者需符合竞赛规程规定的报名资格要求(参赛年龄、训练年限、比赛成绩、身体状况、体重级别等),在规定时间内按规程要求进行报名、报项。
(一)参赛年龄需符合竞赛规程和相关项目竞赛规则的有关要求。运动员参加职业比赛须年满20周岁且不超过40周岁。
(二)训练年限要求:
1.运动员参加业余比赛,需参加本项目系统训练时间不少于1年。
2.运动员参加专业比赛,需参加本项目系统训练时间不少于3年。
3.运动员参加职业比赛,需参加本项目系统训练时间不少于6年。
(三)对参赛风险有充分认识,自愿参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参赛需经监护人同意,并签署承诺书。
(四)需具有教练员、医生等相关人员组成的保障团队。
第三章 赛前准备
第七条 学习补充通知或补充事宜的函。补充通知或补充事宜的函是组委会关于未尽事宜的补充性文件,一般于赛前30天左右在官方网站上公布。
第八条 按照个人参赛计划,根据竞赛日程安排,制定备战训练计划,做好赛前训练,避免运动损伤。
第九条 合理搭配饮食、科学控制体重、熟悉护具穿戴要求、调整好心态。
第十条 及时办理个人人身保险证明、体检证明、免责声明书及组委会要求提交的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一条 提前准备好参赛所需的文件材料、服装、护具、日常用品、医护用品和个人证件等,汇总成明细单,并在出发前进行核对。 护具的穿戴及要求需符合竞赛规程和相关项目竞赛规则中的有关规定:
(一)武术散打业余比赛和专业比赛运动员必须穿戴护头、护齿、护胸、拳套、缠手带、护裆,青少年比赛还必须穿戴护脚背。职业比赛至少应穿戴护齿、拳套、缠手带、护裆,根据需要穿戴护脚背,必要时穿戴护头和护胸。护具的相关技术要求参见中国武术协会最新审定的《武术散打竞赛规则》。
(二)泰拳、自由搏击、综合格斗等搏击类项目赛事根据比赛性质不同,运动员应至少穿戴护齿、拳套、缠手带、护裆,根据需要穿戴护脚背,必要时穿戴护头和护胸。相关技术要求见中国武术协会最新审定或认定的本项目竞赛规则。
第十二条 提前规划好行程,安排好住宿等事项。
第四章 赛中要求
第十三条 到达赛区后,按要求提交个人人身保险证明、体检证明、免责声明书等相关材料。
第十四条 报到时,领取秩序册、大会证件、赛事服务指南等文件。认真阅读秩序册和指南内容,核对相关信息,如有问题及时提出并复核。
第十五条 遵守组委会统一安排,按规定用餐、乘车,按时参加相关会议、赛前训练、称重、检录、比赛、颁奖等活动。
第十六条 调整赛期饮食,保持体能、控制体重;做好参赛准备、调整至最佳比赛状态;训练及比赛后及时进行放松、治疗、恢复。
第十七条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反兴奋剂工作的相关规定,注意食品、营养品、药品安全,避免误服误用情况的发生。
第十八条 及时关注成绩公告,安排好赛间训练;如对比赛成绩或结果有异议,应按相关规定及时向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不得扰乱正常比赛秩序。
第十九条 提高安全意识,注意人身财产、交通等安全,不参加非组委会组织的活动。
第五章 赛后注意事项
第二十条 赛后及时领取成绩册、获奖证书等相关资料,按规定办理离会手续,并安全返程。
第二十一条 赛后对身体情况进行有效评估,注意调整饮食,做好按摩放松,安排好恢复性训练。
第二十二条 赛后应严格遵守以下保护性措施:
(一)运动员在比赛中因头部受重击而终止比赛者,停止比赛30天;因头部受重击出现休克被终止比赛者,停止比赛90天;一年内因头部受重击出现休克被终止比赛两次者,停止比赛365天。
(二)如运动员出现上述情况,需接受脑部CT检查。
(三)停赛日期自受伤之日起计算。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指引解释权属于国家体育总局武术运动管理中心(中国武术协会)。